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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校园控烟”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7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开展“校园控烟”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445号)及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无烟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快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实施,科学引导教职工、学生树牢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营造校园公共场所无烟环境,进一步落实《创建无烟北华工作方案》要求,强化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特开展“校园控烟”活动

一、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吸烟有害健康已被人们所共识,创建良好的无烟环境,不仅有益于身心健康,而且对民族体质的增强和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良好风尚的建立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学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教职员工要率先垂范,带动全校师生严禁在教室、寝室、会议室、餐厅、报告厅、活动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学校公共场所区域吸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倡导形成学校良好的烟氛围,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学校“校园控烟”领导小组

扎实推进校园控烟活动开展,切实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特成立北华大学“校园控烟”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校园控烟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校园控烟”活动深入开展。领导小组北华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园控烟”活动总体协调、推进。

2、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控烟”活动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

3、校医院:负责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健康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4、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学院、团委:负责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校园控烟”活动开展,大力宣传“校园控烟”活动,负责在班级、寝室设立控烟监督员,从寝室“禁烟”、教室“禁烟”到公共区域“控烟”,最终实现“无烟校园”。

5、人力资源管理处(教师工作部)、工会:负责全校教职员工协调、动员、控烟检查监督工作

6、安全保卫部(处):负责“校园控烟”的巡查、检查,充分利用校园巡逻,强化“校园控烟”监督,发现在公共区域的吸烟行为及时制止

7、后勤保障部:负责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发现在公共区域的吸烟行为及时提醒、劝阻

8其他各单位、部门:由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校园控烟”活动开展工作,做好师生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教育,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校园控烟”监督机制,确保“校园控烟”落实、落细。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控烟的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广泛动员、自检自查阶段(202411月中旬—12月中旬)

各单位、部门在全校师生中,利用条幅、板报、宣传栏、微信、海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教育,广泛开展“校园控烟”的宣传教育,在公共区张贴 禁烟提示牌,营造良好校园控烟氛围。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校园控烟”具体要求,自查自检,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控烟工作管理标准。

(二)检查督查阶段(202412月下旬—1月)

学生工作处、人力资源管理处(教师工作部)、工会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校园控烟”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安全保卫部(处)充分利用校园巡逻,强化“校园控烟”监督,保安等工作人员发现在公共区域的吸烟行为及时制止后勤保障部保洁等服务人员发现在公共区域的吸烟行为及时提醒、劝阻

(三)巩固阶段(20252月—12月)

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公共区吸烟行为的检查监督,使师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杜绝在公共区吸烟现象发生,实现在学校公共区无烟效果,并长期保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控烟活动,把此项工作作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职责,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校园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园控烟活动的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承担活动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吸烟、二手烟、电子烟的危害等控烟相关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同时通过各种活动、讲座、宣传栏、电子屏等方式,对校园控烟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加快形成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校园控烟活动的良好校园氛围。

(四)开展监督考核

“校园控烟”领导小组定期对校园控烟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进行表扬和典型经验推广,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如发现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者,将通报批评吸烟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学生工作部门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吸烟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北华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